跳到主要內容區

合作社章程

有限責任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員工消費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社定名為「有限責任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員工消費合作社」。

第 二 條

本社以置辦生活必需品供社員之需要,謀求生活之改善為目的。

第 三 條

本社為有限責任之組織,各社員以其所認股額為限,負其責任。

第 四 條

本社以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為業務區域。

第 五 條

本社社址設於台南市勝利路一三八號。

第二章 社 員
第 六 條

本社社員以附設醫院教職員工及本社員工為合格,其未滿二十歲需有限制行為能力者,得為預備社員,新任員工繳納股金後,即取得社員資格,本社亦得參加聯合社為團體社員。

第 七 條

本社社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社。

一、 離職或實習屆滿離院。

二、退休。

三、死亡。

第 八 條

出社社員得請求退還其已繳之股款。

第三章 社 股
第 九 條

本社社股金額,每股定新台幣一00元。社員每人至少認購一股,入社後得隨時添社股,但最多不得超過股金總金額百分之二十。

第 十 條

社員認股應一次繳清股金。

第四章 組 織
第十一條

本社設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及社務會。

第十二條

社員代表大會為本社最高權力機關,由社員代表組織之,社員代表人數至少90人,按單位人數比例產生,單位人數10人(含)以下一名,11-50人二名,其人數超過50人者,每滿50人增加一名,各單位代表最多三十名,社員代表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

本社設理事九人,候補理事三人,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均由社員代表大會就社員中選舉之。

理事會由理事組織之,監事會由監事組織之,理事會、監事會各設主席一人,由理事、監事分別推選之,候補理事及候補監事在遞補前,不得出席理監事會會議。

前項理事任期為二年,監事任期為二年,均得連選得連任。

第十四條

社務會由理事、監事共同組織之,理事會並得聘請法律顧問一名。

第十五條

社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 選舉及罷免理監事。

二、 審核並接受社務業務報告及會計報告。

三、通過預算,決算及業務計畫。

四、制訂及修訂各種章則。

五、 規劃社務進行。

六、 處理理事、監事及社員之提議事件。

七、 通過對外借款最高金額。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 擬訂業務計畫。

二、 聘用職員。

三、 處理社員代表提出之問題。

四、 調解社員間糾紛。

五、 處理社員代表大會決議交辦事項。

六、 處理理、監事提出之業務建議事項。

七、通過社員之入社出社。

第十七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查本社財務狀況。

二、 監查本社業務執行狀況。

三、 審查合作社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所規定之報表書類。

四、 當本社與理事訂立契約或為訴訟上之行為時代表本社。

監事為執行前項職務認為必要時,並得召集臨時社員代表大會。

第十八條

本社設經理、主任、文書、會計、司庫各一人,由理事會遴選聘用之,僱員、助理員、見習生若干名由經理提請理事會通過後僱用之。

第十九條

本社因業務之需要,得分部經營,各部設主任一人,由經理提請理事會聘用之,受經理之監督指揮,進行專司之業務。

第二十條

本社於必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委員會委員由理事聘任之,各種委員會章程另定之。

第廿一條

理事、監事,各種委員會委員皆屬義務職,但有必需支付公務費用時由理事會認可支付之,惟理事兼任經理以下其它職員時得酌支薪給。

第廿二條

本社出席聯合社之代表,由理事會提出於社員表大會推選之,其任期為二年,但出席聯合社被選為理監事時以聯合社規定之任期為任期。

第廿三條

社員代大會分通常社員代表大會及臨時社員代表大會兩種;通常社員代表大會於每一年度業務終了後一個月內召集之,臨時社員代表大會因下列情形召集之。

一、 理事會、監事會於執行職務上認為有必要時。

二、 社員代表全體四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其理由請求理事會召集之,前款請求提出後十日內理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社員代表得呈報請主管機關自行召集。

第五章 會 議
第廿四條

社員代表大會應有全體社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社員代表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但解除理事、監事職權之決議必須由全體社員代表過半數之決議,解散本社或合併他社之決議,應有全體社員代表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出席社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第廿五條

社員代表大會以理事主席為主席,理事主席缺席時以監事主席為主席。 監事會召集大會時,由監事主席為主席。 社員代表自行召集大會時,臨時公推一人為主席。

第廿六條

社務會每四個月召集一次,由理事主席召集之,其主席由理、監事互選之。 社務會應有全體理事、監事三分之二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社務會開會時,經理及辦事人員得列席陳述意見。

第廿七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二個月召集一次,理事會、監事會由各該會主席召集之,理事會、監事會應各有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第六章 業 務
第廿八條

本社業務如左:

一、 供銷部:供應生活必需品、辦公用品、業務用品。

二、 公用部:設置理燙髮部及餐廳、點心坊、洗衣部等。

三、 代理部:代辦各種生活必需品分期付款、代辦公務員貸款、本院委託代辦等項。

四、康樂部:辦理各種社團學藝、康樂及其它正當活動服務事項。 以上各項業務得由本社分別先後緩急舉辦。

第七章 結 算
第廿九條

本社以國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一業務年度,理事會應於每年度終了時,製成業務報告書,資產負債表、收支餘絀表、財產目錄及結餘分配或短絀分攤案,至少於社員代表大會十日前送經監事會審核後,連同監事會查帳報告書,提報社員代表大會。

第三十條

本社年終結算後,若有結餘時,除彌補累積短絀及付股息至多年息百分之十外,其餘應平均分為一百分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 以百分之十作公積金,由社員代表大會指定機關存儲或其它確有把握之方法運用生息,公積金除彌補短絀外不得動用。但公積金已超過股金總額二倍時,得提撥百分之一做為公積金,其餘百分之九移作社員交易分配金。

二、 以百分之五作公益金,由社務會決議,作為發展本社業務區域內合作教育及其它公益事業用。

三、 以百分之十作理事及職員之酬勞金,其分配辦法,由理事、監事會決定之。

四、以百分之七十五作社員分配金,按照社員對社之交易額比例分配之。

第八章 解 散
第三十一條

本社解散時,清算人以理事選充之。前項清算人,應按照合作社法規定清理本社債權及債務。

第三十二條

本社清算後有短絀時,以公積金、股金順次抵補之,如有資產餘額時由清算人擬定分配案,提交社員大會決定之。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未盡事項悉依合作社法,合作社法施行細則及有關法令規定。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經社員代表大會通過,呈主管機關登記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