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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金

有限責任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員工消費合作社公益金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83年1月31日社員代表大會修訂實施

中華民國99年2月1日社員代表大會修訂實施

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社員代表大會修訂實施

中華民國113年1月6日社員代表大會修訂實施 (112年11月24日社務會修正)

 

一、有限責任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以下簡稱本院)員工消費合作社(以下簡稱本社)為確實有效運用公益金於社會福利、公益事業及合作事業教育訓練與宣導等用途,特依合作社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公益金支應範圍如下:

 (一)社會救助:舉凡個人或社會重大災變之救助,以不超過新臺幣(以下同)壹萬元為限。

 (二)慈善團體及公益團體活動之贊助:以贊助與本院相關之團體所辦之活動為原則,且贊助金額每次以不超過壹萬元為限。

 (三)社員急難救助:社員本人遭嚴重傷病或死亡時,得由社務會審定救助金額,最高不得超過參萬元整。對遭難家屬合作社得致贈花圈表示哀悼之意。

 (四)本社主辦或協辦之活動:本社得基於推展公益活動、合作業務、社員福利,主辦或協辦相關活動。其所需經費得由社務會視實際需要支應之。  

三、審理方式:

 (一)由申請人填具書面申請單,經由理監事提報社務會裁定之,裁定結果通知申請人。

 (二)審核評估原則:

  1.社會救助類:評估受益對象,公共性、受益規模及是否符合受救助者需求。

  2.慈善團體及公益團體活動贊助類:評估贊助活動之公益性、重要性、活動內容及受益範圍。

  3.社員急難救助類:評估社員入社年資、家庭經濟狀況、受傷情況、時間、程度以及歷年來對合作社活動之參與度等。

  4.同一原因事實於同一年度,以補助一次為限。

  5.當年度公益金剩餘金額。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補助:

  1.申請內容有虛偽不實之情形。

  2.未依通知於時限內,補交資料或文件。

  3.申請補助之活動,未執行或委由第三方辦理者。

  4.申請內容不符規定。

四、公益金之使用除本要點所規定之事項外,不得移作他用。

五、公益金之使用情形應由理事會向社員代 表大會提出報告。

六、本要點由社務會審議後,並經社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